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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有什么区别

席* 江西-抚州 个人债务咨询 2017.09.30 14:35:24 277人阅读

最近遇到债务方面的问题,有点棘手,想知道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两者有什么区别,越清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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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在合同法中,叫合同权利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是在合同中明确的、确实有效的债权;
  
二、债权让与不改变原合同的内容;
  
三、债权的让与人与债权的受让人应达成协议;
  
四、债权应具有可让性;
  
五、债权让与,转让人应尽通知义务,未尽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 债权转让 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 债权转让 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承担 :又称“ 债务转移 ”。债的移转的一种。因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或者依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而由债务人将 债务转移 给第三人。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第三人替代债务人 承担债务 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两种。前者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后者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通常意义上的债务承担仅指前一种情况即狭义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通过协议而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因此免除 承担债务 的义务。
     债务转移 的协汉通常由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也可以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前者须经债权人承认才能发生 转移债务 的效力;后者则自成立时发生 转移债务 的效力,无须得到债务人同意,但债权人负有告之的义务。狭义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为:
(1)承担人(即为新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所承担的债务;
(2)承担人取得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如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债因违法而无效时,承担人也可向债权人主张合同无效;
(3)原从属于债权的权利不因债务的转移而丧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之债的一方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2017-09-30 14:3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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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 :
   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属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律术语,是从外国传过来的,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含义有所不同。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通俗地说,债权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权利。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债权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债务人”。需要 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债权和我们常说的欠债是有区别的。欠债仅仅指欠钱,就是所谓的欠债还钱。而你对某人享有债权,则这种债权不仅可以是别人欠了你的钱,而且还可以是别人欠了你的房子等财产,还可以是别人欠了为你提供劳动,甚至还可以是别人欠了向你赔礼道歉等等,所以你有权要求他们去做这些事。由此可见,债权的意思包含了欠债的意思。
2、债务承担 :
     又称“债务转移”。债的移转的一种。因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或者依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而由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承担债务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两种。前者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后者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通常意义上的债务承担仅指前一种情况即狭义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通过协议而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因此免除承担债务的义务。债务转移的协汉通常由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也可以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前者须经债权人承认才能发生转移债务的效力;后者则自成立时发生转移债务的效力,无须得到债务人同意,但债权人负有告之的义务。狭义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为:
(1)承担人(即为新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所承担的债务;
(2)承担人取得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如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债因违法而无效时,承担人也可向债权人主张合同无效;
(3)原从属于债权的权利不因债务的转移而丧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之债的一方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以上是关于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问题的回答。

2017-09-30 14:37: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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