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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招标法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赵* 浙江-杭州 经营管理咨询 2017.09.28 20:04:45 24人阅读

公司原来要参加一块地的投标会,本来是可以成功,可是却被别人给标走了,后来问了才知道是主办方有人透露了低价给别人,这样做是违法的呀,请问违反招标法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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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1)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
  
①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②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④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⑥泄露标底的;
  
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⑧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⑨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部门规章中对招标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3)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违反招标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①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②罚款。
③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④行政处分。
⑤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拔付。
  (3)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招标人承担的最严重的一种法律后果。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如泄露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或是泄露标底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09-28 20:1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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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招标法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招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1)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①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②泄露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④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⑥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书。
  2)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招标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承担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停止违法行为并补救。上述几种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应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其改正方式主要有:招标人与中标人重新订立合同;招标人在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②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已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2)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2017-09-28 20:06:45 回复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什么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2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2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5)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

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应当承担哪些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保证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传染病防治法对违反该法的行为,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理办法。主要有:
1、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体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2、有上述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之
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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