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个项目进行招标,想投标的也有挺多,负责人的意思是想把条件限制一下,因为有几个投标的他不是很满意,但有人说招标法十八条规定不可以这样,是歧视投标人真的吗?
你好,除了招标法十八条以外,第二十条也补充规定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
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
视待遇。
招标法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017-09-28 18:28:2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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