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针对死缓犯进行限制减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50条、第78条第2款之规定,其具体内容是:对一般死缓罪犯实行普遍限制,即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九种死缓犯的减刑从严把握、限制适用并提高其实际执行期间,即死缓期满后因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此时,该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虽可继续适用减刑,但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死缓期满后因重大立功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0年。
2、从该项条款内容可以看出,对死缓犯的限制减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裁判时在判决书中明确限制,在判决是否应限制减刑时应当明注意把握:
(1)对于符合“1+8”类犯罪死缓犯的减刑进行限制,不是应当或者一律限制,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只有对符合条件的,原则上一般予以限制,有下列情形,应适用限制减刑:
①累犯前罪是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
②累犯前罪所犯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
③累犯前罪数罪并罚的;
④犯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之一,存在数罪的;
⑤只有累犯或者其他八种犯罪之一情形,适用限制减刑应特别慎重,只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但判处死缓又偏轻,选择限制减刑体现罪行相适应的;
⑥其他符合限制减刑的。
(2)被特别限制减刑的九类死缓犯,具体包括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循罪行的法定原则,在此之外的死缓犯,一律不得适用减刑限制;
(3)刑法修正案(八)所限制减刑的这些死缓犯所犯的均是重罪,犯罪分子均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予以较长时间的监狱改造,难以达到教育、矫正不法分子使其走上正规的社会效果的,可以考虑适用减刑限制。
3、一般死缓犯经过多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再加上之前的两年考验期,其实际执行不少于17年;而九类特定死缓犯虽可继续适用减刑,但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因重大立功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0年,即不管犯罪分子有多大的立功表现,不管经历几次减刑,其实际执行刑期都不得少于22年。
专业解答对于那些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暴力恐怖活动的罪犯,法院会根据他们的罪行和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于这些罪犯,可以考虑限制减刑。
专业解答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并不是终身监禁。对于特定的重罪犯,法院可以根据情节限制其减刑。一般来说,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没有新的犯罪,两年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者通过立功减为25年有期徒刑。但是,被限制减刑的人,减为无期徒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0年。
专业解答累犯和犯有严重暴力罪行(如故意杀人、强奸等)并被判死缓的被告人,将面临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定。除了死刑的威胁外,减刑也受到严格条件的限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限制他们的减刑机会。
专业解答被判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虽然被限制了减刑的权利,但是如果在死缓期间表现良好、没有故意犯罪,满足一定条件后仍有可能获得自由。死缓限制减刑并不是完全否定了罪犯的减刑权利,而是更加严格地控制了减刑的条件和程序。 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在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执行期间表现良好、有悔过或立功表现,两年后可以申请减刑。如果有悔过或立功表现,一般可以减至22到23年有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甚至可以减至21到22年有期徒刑。
专业解答对于那些被判处死缓的累犯,特别是那些涉及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抢劫、绑架、纵火造成财产损失、投掷危险物品以及有组织暴力犯罪的人,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有权决定采取限制减刑措施,以此来加强对这些严重罪犯的惩处和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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