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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 两次废标代表什么?是什么意思?

田** 江西-赣州 经营管理咨询 2017.09.27 16:57:03 8225人阅读

招标法关于废标的规定是怎样的?根据我国的招标法 两次废标之后还有效吗?有什么具体的条令条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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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所以根据招标法 两次废标之后的投标即为无效,须重新参加投标。

2017-09-27 17: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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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这一词语,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是没有的,正确的说法是“否决其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所以根据招标法 两次废标之后就无效了。

2017-09-27 16:5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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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在第一种情形下,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作出实质响应,即按采购人要求向其发出要约的供应商数量少于三家,不足以形成有效的竞争,采购人无法在足够大的范围内获得竞争价格的优势,在第二种情形下,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从而使招标采购过程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直接影响到中标结果的公正性,因而也难以保证采购的质量和效益。
在第三种情形下,由于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致使采购人不能支付,因而必须拒绝所有的投标。
在第四种情形下,由于出现非采购人所能预见并控制的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变故,采购人不再需要有关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或者客观上无法进行采购,因而必须终止采购活动。

2020-12-10 14:59: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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