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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冷暴力在离婚的时候可以作为过错方判定吗

任* 湖北-宜昌 家庭暴力咨询 2022.09.04 09:03:14 472人阅读

家庭冷暴力离婚的时候可以作为过错方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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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冷暴力在离婚的时候可以作为过错方判定。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家庭暴力造成离婚的,受害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不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无过错方基于过错方家庭冷暴力的行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2-09-04 09:04:14 回复

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一方态度冷漠、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非实质性的暴力行为。它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容易导致夫妻双方心理上的扭曲,而且严重了可能会产生极端想法,进而导致成实质性的伤害事件;也容易使丈夫或者妻子产生外遇,致使家庭矛盾进一步加深;此外,对未成年子女也容易产生影响,致使孩子性格孤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我认为冷暴力应属于家庭暴力。但是,当事人如果到以遭受“冷暴力”为由提出离婚,其将会遭遇举证困难,因为其行为通常没有身体上的实质伤害,因此也无法做出伤情的司法鉴定,以上问题目前实践中尚难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与虐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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