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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调解减半定义是什么
简易程序调解减半是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13类案件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都必须先经调解程序,经调解无效后才转入审判程序。而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达成调解的诉讼费减半收取。该13类案件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亲属间的财产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共有财产纠纷;医疗事故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借款纠纷;合伙、合作、合资纠纷;房地产租赁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已签订还款协议的其他债务纠纷。调解分为庭前调解、开庭调解和休庭调解。调解可以不公开进行。调解协议一经达成,由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即为生效。调解结案的案件依法不能上诉。调解不成,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及时对案件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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