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烟台法律咨询 > 烟台公司设立法律咨询 > 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刘** 山东-烟台 公司设立咨询 2022.09.01 13:25:13 465人阅读

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其他人都在看:
烟台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烟台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如下:一般情况下,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022-09-01 13:26:13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