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的义务怎么理解
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所附的义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则另当别论。这里的“正当理由”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附负担的遗嘱中所附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附负担的遗嘱中所规定的义务内容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对某些内容和主体都有特定要求的义务,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能力履行,或者履行义务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或期限的,由于客观情况的限制,这些条件或者期限不可能成就,所附的义务也自然无法履行的。 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所附义务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当然不能强求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加以实现。 (3)附负担的遗嘱中所规定的义务,没有任何意义。
律师解析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任职的专业性、负责性和连续性是保证破产程序顺利、高效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为此,企业破产法在规定了管理人任职的一系列条件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后; 还通过第29条明确规定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的义务,以保证管理人任职的连续性,促进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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