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内蒙古法律咨询 > 兴安盟法律咨询 > 兴安盟经营管理法律咨询 > 新公司法股东权利限制有哪些制度?

新公司法股东权利限制有哪些制度?

宋** 内蒙古-兴安盟 经营管理咨询 2017.09.24 12:36:07 97人阅读

公司法股东的权利限制好像有了很多改变,请问新公司法股东权利限制有哪些新制度?

其他人都在看:
兴安盟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兴安盟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两个原则
关于调整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方法有很多,基本原则有两个,就是“资本多数决”、“同股同权”。所谓“同股同权”原则,是指同一类型的股权/股份应当享有一样的权利。------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没有约定视为同股同权
所谓“资本多数决”原则,就是指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对公司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因此,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的大小,与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或者股份多少大小成正比。股东出资比例越大,持有的股份越多,所享有的表决权就越大。
而“资本多数决”原则又是建立在“同股同权”原则基础之上的,根据等额资本形成的出资及股份,其所代表股权权利应该是相同的,这样,资本多数方能决定公司的相关事项。
因此,股权结构的设计,直接决定了各个股东在公司决策事项及财产份额上的权重,也决定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当然,为了防止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也赋予了中小股东特定的保护性权利,以制衡控股股东。
上述原则主要适用于以资合为主的股份公司,对于人合为主的有限公司之中,《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其自身权利予以协商调整的空间,例如表决权、分红权等,不要求以资本为股东权利分配的唯一依据,可以由股东自由约定,这种灵活空间给予了创业者和投资者更多的合法想象空间,能够激发出更多的创业勇气,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强活力。
对于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此外,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关于股东之间分红的权利、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只须股东之间自行协商约定即可,并非必须载入章程。但是,如果股东之间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等比分配的,必须载入章程,否则,该种表决权的非等比分配并不能对抗第三人。
由此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里,对于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及表决权,允许股东就前述权利通过协议约定或章程规定的方式予以重新分配。

2017-09-24 12:50:07 回复
咨询我

新公司法股东权利限制有下面4个新制度:
1、“资本多数决“的例外
“资本多数决“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但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言之,如果公司的小股东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则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表决能力及分红比例而并完全不拘泥于其出资比例。
2、累积投票制度(非强制性规范)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一个股东可以投票的总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它可以不为董事会的每一待选董事投票,而将其总投票数投给一名或几名候选人。很显然,累积投票制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赢得董事席位,从而在董事会中拥有“代言人”的希望成为可能,使中小股东在其与大股东或董事会之间发生严重利益冲突时有机会表达他们的意见。
3、表决权排除制度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利害关系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4、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017-09-24 12:37:07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