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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哪些

郭** 湖北-十堰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9.17 11:24:08 72人阅读

买菜回来的同学小李刚刚经历的城管恶意执法,所以她想咨询一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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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当式采用混合的方式。《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具体列举的8先种行政案件,同时对一些目前难以列举全面、而且今后将逐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行政案件又运用概括的方式作为补充,即《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概括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最后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队的规定,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对4种不受理事项的规定。

2017-09-17 11:2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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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包括受案范围需要运用一定的方式才能得到明确的表达,这种方式越科学,受案范围的划定就越准确。概括式是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概括式的优点是简单、全面、不致发生遗漏。但也有过于宽泛和不易具体掌握的问题。

2017-09-17 11:2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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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各国行政诉讼立法和逻辑理论上分析,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三种方式:
1.列举式。列举式是指由成文法和判例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
2.概括式。概括式是由成文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的抽象标准。
3.结合式。结合式是在一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同时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来划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0-12-08 09:3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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