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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状中陈述的理由属于自认吗?大家知道吗?

邱** 江苏-镇江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9.16 14:49:03 18人阅读

最近在处理一些问题,但是不知道怎么解决呢?大家知道民事诉讼状中陈述的理由属于自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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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自认是否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作出,可以将自认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自认要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是诉讼上的自认,其要求自认必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包括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及开庭审理的过程。诉讼外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其对法院也不发生诉讼中自认的效力,它只不过是一种普通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把诉讼外的自认作为证据来使用。

2017-09-16 15: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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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状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题。
(二)诉讼参与人身份基本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
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以及被告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事实与理由,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侵权或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写明提出请求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但必须注意援引法律应准确、适当。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五)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
(六)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诉状的年月日。

2020-12-08 09:2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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