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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诊所治疗发烧死亡,如何认定非法行医致死的因果关系

廖* 内蒙古-包头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9.14 11:33:52 2438人阅读

我婶的儿子,前几日因为突发高烧在附近小诊所住院治疗,不知道是医生给输了种什么清开灵便开始神志不清,后送到市里大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来经过调查发现该诊所并没有具备行医资格,现在我们该如何认定非法行医致死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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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且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加重结果没有故意;例如,某甲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设门诊从事诊疗活动已10年之久,2001年10月份的一天,某甲在为某乙接生时,盲目使用催产素,导致产妇宫腔压力异常增大,羊水进入破裂血管,形成羊水栓塞、急性心肺功能衰竭死亡,胎儿宫内窘迫死亡。该案中某甲实施了非法行医的基本犯罪行为,长期从事非法行医诊疗活动,这是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的前提条件,也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条件。
(2)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后果,基本犯罪与加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加重结果是指法律规定超出基本犯罪的罪责范围的结果。就该案而言,某乙的死亡就是加重结果,因为某乙的死亡已经超出了某甲非法行医的犯罪故意,同时又是某甲非法行医行为所导致引发,与某甲的非法行医行为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刑法之所以要追究犯罪行为人对超出基本犯罪故意的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脱离因果关系,抛开因果关系去办案,就可能发生主观归罪的偏颇。假如该案中某乙在家自行生产因为大出血、昏迷后被送至某甲处抢救无效死亡,且某乙的死亡与某甲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某甲对某乙的死亡结果就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非法行医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也就是说非法行医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身体的伤害、死亡的加重后果发生可能预见。如果说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非法行医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那么,非法行医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便是其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以上就是对“如何认定非法行医致死的因果关系”的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09-14 11:47: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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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具有客观性、直接性和特定性。一般而言,在判定如何认定非法行医致死的因果关系时行为与结果之间如存在无前者即无后者的关系,即可认为因果关系成立,判断依据为生活逻辑,具体到非法行医案件,则为医学原理

2017-09-14 11:35:52 回复

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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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刚出生因为医生的误诊延迟治疗导致婴儿的死亡,...,医院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说小孩一切正常,在医院...但黄疸过高医生要求进儿科照黄疸,于是小孩住进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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