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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多次盗窃不论数额都入罪吗

张** 浙江-绍兴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9.13 11:08:42 23人阅读

我想咨询一下!有一名盗窃嫌疑人在我大厦,一个月内分三次盗窃了三辆两轮的工具车,每辆价值120元。第四次,盗窃未遂,被我保安抓获,请问,多次盗窃不论数额都入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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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多次盗窃不论数额都入罪吗?答案是肯定的,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多人、多户实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综上,多次盗窃不以盗窃数额论罪,但必须是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才会入罪。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多次盗窃是否入罪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须是两年内达三次以上,而且还要分析盗窃是否是一户人等问题,但不会以盗窃数额为依据。

2017-09-13 11:09:4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刑法修正案:(资料来源:北京晚报)虽然还没来得及下手即被擒获,但两名入室盗窃贼仍被朝阳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根据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入户盗窃不论金额多少一律以盗窃罪论处。记者昨日获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本市最先被诉的两起入室盗窃案。5月2日13时许,嫌疑人丰某在本市朝阳区某楼地下室的房间内休息,见对门张某外出后忘记锁门,便趁机溜进张某的房间实施盗窃。因张某的同事及时发现,当场将丰某抓获。5月12日12时30分许,嫌疑人王某进入本市朝阳区某号院内寻找盗窃目标。王某发现,院内一间出租房的门锁只是挂在门上,并没有锁上,于是将门锁拿下来溜进屋。王某环顾屋内物品正欲实施盗窃,被赶回的房主及时发现,将其当场抓获。两起案件均无物品损失。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较以前增加了“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项行为。据悉,《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进行修改后,不再受金额起刑点的限制。即便没有得手或者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只要属于“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种情形,均以盗窃罪论处。“居民的住宅应该是最安全的,家中财物被盗将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安全感和生活质量,且行为人在室内行窃过程中若被受害人发现,很可能引发其他恶性案件,社会潜在危险性也很大。”检察官表示,修正案对入户盗窃做了特别规定,加大了对居民住宅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护。朝阳检察院认为,上述两案中嫌疑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谋取个人利益,趁无人之机侵入他人住宅窃取财物,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刑法修正案:(资料来源:北京晚报)虽然还没来得及下手即被擒获,但两名入室盗窃贼仍被朝阳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根据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入户盗窃不论金额多少一律以盗窃罪论处。记者昨日获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本市最先被诉的两起入室盗窃案。5月2日13时许,嫌疑人丰某在本市朝阳区某楼地下室的房间内休息,见对门张某外出后忘记锁门,便趁机溜进张某的房间实施盗窃。因张某的同事及时发现,当场将丰某抓获。5月12日12时30分许,嫌疑人王某进入本市朝阳区某号院内寻找盗窃目标。王某发现,院内一间出租房的门锁只是挂在门上,并没有锁上,于是将门锁拿下来溜进屋。王某环顾屋内物品正欲实施盗窃,被赶回的房主及时发现,将其当场抓获。两起案件均无物品损失。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较以前增加了“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项行为。据悉,《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进行修改后,不再受金额起刑点的限制。即便没有得手或者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只要属于“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种情形,均以盗窃罪论处。“居民的住宅应该是最安全的,家中财物被盗将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安全感和生活质量,且行为人在室内行窃过程中若被受害人发现,很可能引发其他恶性案件,社会潜在危险性也很大。”检察官表示,修正案对入户盗窃做了特别规定,加大了对居民住宅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护。朝阳检察院认为,上述两案中嫌疑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谋取个人利益,趁无人之机侵入他人住宅窃取财物,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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