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违约之后追加担保人有效,债务人违约后债务有担保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如果是一般保证的,经强制执行后债务仍然没有清偿的,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的,债务违约后,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解析 1、债务人违约之后追加担保人有效,债务人违约后债务有担保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 2、如果是一般保证的,经强制执行后债务仍然没有清偿的,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的,债务违约后,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股东之间关于公司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成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理由。 现实中,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比例和方式,这种约定在股东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种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同时,第三人也不能因为这个约定来主张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更不能因此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除非股东存在前面论述的情形。
律师解析 1、债务人违约之后追加担保人有效,债务人违约后债务有担保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 2、如果是一般保证的,经强制执行后债务仍然没有清偿的,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的,债务违约后,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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