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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怎样行使留置权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好,在司法实践中,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须满足的条件是:留置的财产属于动产;权利人已经合法占有。
解答如下,1、主体不同。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商人之间因双方的商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因此其主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必须为商人,而民事留置权无此要求。2、成立要件上不同。民事留置权要求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具有牵连关系,而商事留置权一般不作此要求。易言之,商人之间因营业关系而占有的动产及其因营业关系所产生的债权,无论实际上是否存在牵连关系都视为存在牵连关系,只要该动产是债权人因商行为而占有的。之所以如此因为商人之间的相互交易非常频繁且常常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此间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不断发生消灭,如果按照民法上留置权的要求,债权人必须精确地且逐一地证明每次交易所发生的债权与其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存在个别牵连关系,非常困难。为了加强商业交易中的信用,确保交易的安全,故扩大了牵连关系的范围,各国商法典遂有此规定。3、留置物的归属不同。除非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否事留置权中被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务人的,而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可以不是债务人的,即便债权人明知该动产并非债务的,商事留置权依然有效存在。例如,日本商法中代理商、买卖行纪的商事留置权的成立不以留置物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为必要。最后,效力不同。在一些外国法上,商事留置权的效力强于民事留置权。例如,在日本法上,民事留置权仅具有留置效力而无优先受偿效力,故而于债务人破产时留置权不具有别除效力,而商事留置权却被视为特别的先取。因此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并不存在,而只有海商法确立了一种独特的商事留置权即船舶留置权。但是,《物权法》为了适应商业交往的需要,在我国民事立法上首次承认了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
专业解答1、行纪人占有留置物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合法占有,非法占有或强行索债取得的财产不能成为留置物。2、留置权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不能滥用留置权。3、合同没有相反的约定。
律师解析 行使留置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已到期; 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具有牵连关系,又称牵连性); 4.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商事留置权(企业之间的留置)而言,则不要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谓商事留置权,是指就某种商事特定关系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特别留置权, 以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律师解析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债权人占有留置物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合法占有,非法占有或强行索债取得的财产不能成为留置物; 2、留置权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不能滥用留置权; 3、合同没有相反的约定。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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