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输合同成立的条件从合同行为上看,承运人必须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以其行为能力发出要约,超出该能力范围,其行为无效。而承运人经营范围、运输工具和运力、线路等均属其能力内容。所以,即使确认格式合同属于要约,对运力以外的相对方的承诺,承运人也有权拒绝。这种状况导致传统民商法理论一般要约规则的失灵。
从合同行为主体方面分析,根据前述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的传统规则,附合合同的要约人应为制定和公布标准合同条件的一方,主要是公用企业和大企业,这些企业以法律上的独占地位,制作并发布标准合同,其相对人是社会中不特定的大众。标准合同本身被视为要约。这样,任何人均可对标准同承诺,从而确立合同关系。但是,运输领域内供求关系所造成的运力与运量的矛盾总是存在的。在运力大于运量的情况下, 承运人以格式合同发出的要约,任何人作出承诺均成立合同关系,承运人不得拒绝。但在运小于运量的情况下, 格式合同的要约性质便受经济条件的强制性限制,即,只有在运力许可的范围内,标准格式合同才具有要约性。实践中,也没有任何一种标准合同中明示相对方一经承诺,承运人即受约束。相反,承运人方,如铁路客运中,往往在售票窗口告示某车次的可售票数量;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在营业地或报纸上公告航次和舱位数
解答如下, 运政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和委托执法的条件《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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