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您好,针对您的具备哪些条件能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问题解答如下, 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法。商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法。
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
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为防止因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应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可以不予保全。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无紧急情况,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也应尽快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哪些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作出决定;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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