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您好!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一点,您所说的“强制收购其他股东股权”也应是通过《股东协议》等协议安排实现的。换句话说,就是通过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实现的。r
其次,既然是通过股东之间的协议实现转让股权的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即享有权利,也要履行义务,如果达到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一方就有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转让股权的义务,另一方就享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如果有约定),并接股权。从本质上说,“强制收购”就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协议的权力和义务。r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强制收购其他股东股权”的协议是否存在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可撤销,或者合同解除,或者效力待定的情形,如果合同被撤销了,或者被确认无效,或者被解除,就不存在强制收购其他股东股权”的情况。反之,协议有效,协议双方就需要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股权转让的义务。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收购的公司原有股份如何计算 公司被收购后如果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被收购后剩余的股票,持有人可能要求收购人收购其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七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第九十八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收购的公司原有股份如何计算 公司被收购后如果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被收购后剩余的股票,持有人可能要求收购人收购其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七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第九十八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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