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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怎么做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驳回之前使用和商标被驳回后使用的风险是一样的,都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比较高,建议参加驳回复审,这样可以依法享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否则贵公司面临的将是更改使用几年的商标,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这个损失远比复审费用要高的多。商标驳回肯定是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或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最好能提供商标申请号及驳回的引证商标号,帮你分析下继续使用的风险和驳回复审的成功率。再申请TM没意义,因为商标无论是否有TM,都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想受保护,就争取驳回复审成立,这样可以依法享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如果跟别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工商局查处时根据案件情节的严重性给予罚款等处罚。
您好,注册商标权益为优先权属判定,常有商标与别人字号,商号相同或相近。根据你的情况分析如下:1.店名为商号,你的经营范围是否与其商标核准范围同,不同类可放心使用并可自己再申请商标。2.商号经营范围与其商标核准范围有相同相近的内容,可造成对商标的混淆,但工商局已经核准的商号店名可以使用,但注意如果有侵权维权不利较大。3.对比你的经营范围,与其商标核准范围没有的产品注册商标,可放心使用。如果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建议有相同相近的产品也不要用同样店名。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
这要你跟受让方协议好,你们的合同本身就是有点小瑕疵的。总之。这个问题,最好有书面协议)你好~~~你的注册商标转让后,在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然失效,要么到许可期结束后失效,你与第三方的许可合同在什么时候结束,你要跟受让方说明在写合同前,要么你之前的许可合同即时失效(这需要你与被许可方协商好,不知道你有没有将其写到合同里面去,如果出现这样的话,结束之后。那要如何写呢,并且将其写到合同里去,那就是。如何写,合同失去效力。上面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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