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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无效宣告不服怎么办
1、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一)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二)受理诉讼的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需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受理诉讼的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需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宣告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2、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提出诉讼,经人民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依判决、裁定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期满既不又不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或者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其后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没有追溯力。(3)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都不得请求返还。
专业解答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二、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专业解答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专业解答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此前已执行或正在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及履行或正在执行的纠纷处理决定、许可和转让合同等,其效力不受追溯影响。因专利权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赔偿。未返还的侵权赔偿金、使用费、转让费等,若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全额或部分返还。
律师解析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有下列理由: (一)专利的主题不符合专利定义; (二)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三)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四)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题不具备三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与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他人的先有权利冲突; (五)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六)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必要的核技术特征; (七)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八)修改超出原申请范围; (九)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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