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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的法定类型有哪些

何** 吉林-长春 行政诉讼咨询 2022.06.20 06:57:14 442人阅读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法定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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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起诉的被告。对于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起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2、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相对人对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被告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三,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队原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四,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认为,这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不服,因此实践中一般把复议机关作为被告。
第五,行政赔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与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以并作为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他仍处于被告的地位,因为他既然承担被撤销机关的职责,就要履行其义务。
3、共同做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行政相对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须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如果行政机关是以共同签署的名义(以公章为准),做出给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如果只有一个机关签署,则无论其他行政机关有无实际参与,都是为签署行政机关单独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签署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被告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获得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组织。这种组织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当行政相对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时,可以以该授权组织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5、受委托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
行政主体将某项法律法规规定有自己享有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形式的行政职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组织代为行使时,行政相对人对受委托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委托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行政相对人对其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法律规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时,作出该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被撤销机关所属人民政府为被告。
7、派出机关及派出机构作被告
因为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是代表派出他的人民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因此,行政相对人对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设立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某项行政职权则直接以该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为被告。

2022-06-20 06:5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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