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榆林市公安局关于纠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的通知》(榆公发[2009]1号)规定,公民申请纠正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等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的,由户籍地派出所受理,逐级上报县、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后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2、18周岁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后派出所审核后由县局户政部门审批。3、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2〕74号通知)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身份证交回);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6]304号通知)规定:(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5、变更姓氏的,同时符合上述1、2、3、4项外,还需持公证处公证书。6、更改出生日期的,按照公安部公信传(86)594号传真文件规定:“对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对确因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给予更改。所需证明材料:(1)、逐级填写《变更更正事项审批表》,变更原因不能空白;(2)、原始户口底页或迁移证存根,需由查档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原始资料记载情况,签名、盖户口专用章;(3)、申请人原始档案资料;(4)、调查笔录。办理程序:符合以上规定的由派出所受理,整理材料后由派出所统一上报县局户政大厅,主管局长审批签字后,上报市户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