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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又与别人同居怎么办?

ask****008 北京-东城区 同居咨询 2022.05.26 10:04:33 472人阅读

同居期间一方又与别人同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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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咨询解答:7608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果同居期间经济混同,双方对共同购置的财产有争议,首先要看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有没有对该财产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会按照一般共有关系来处理,视为按份共有。
分配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具体的份额。
同居期间涉及到的财产,一定要明确好其用途和性质,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才能在日后出现纠纷时捍卫自己的权利。

2022-05-26 10:1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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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纠纷,自己协商 F

2022-05-26 10:1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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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又与别人同居怎么办?

2022-05-26 10:12:3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案情】1996年陈某(男)经媒人介绍认识刘某并于当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当时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1997年女儿出生后双方感情不和,陈某遂独自一人前往广州打工,1998年认识广州女孩张某,两人相好并在当地登记结婚。2000年陈某在广州结婚的事情被刘某知道,遂向要求追究陈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对于陈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重婚罪,理由是陈某和刘某的婚姻是事实婚姻,陈某在明知自己有妻儿的情况下仍与他人登记结婚,符合重婚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陈某和刘某的婚姻没有经过登记,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形式要件,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陈某后来和张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在理论和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的,也即法律婚法律婚。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即法律混事实婚。3、与“原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原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即事实婚事实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也即事实婚法律婚。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对于上述第1、2、5种类型构成重婚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但对第3、4种类型是否构成重婚罪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应作为犯罪定罪处罚。本案陈某的行为属于第4种类型,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构成重婚罪。其次,构成重婚罪的主体要件中包括有配偶者,那么如何界定“有配偶”呢?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列》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列》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陈某和刘某的“结婚”行为是在1996年实施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此他们之间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陈某此时还符合法律规定的未婚者身份,不具备重婚罪中“有配偶”的主体要件。根据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即使后来陈某明知自己有妻女仍和张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也不构成重婚罪。最后,从《刑法》设立重婚罪的立法精神来看:一方面,它对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重婚行为给予必要的刑事制裁以发挥国家刑罚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它也没有随意扩大自己的打击面,对于社会道德调整范围的一些行为保持着自己的克制力。我国结婚采取的是登记制,因此只有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才受《刑法》的关注,而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结婚”行为只在民法的范围内予以调整,《刑法》不应给与过度干涉,否则有违《刑法》的立法精神。同时在现代自由民主的社会里,人们崇尚的是恋爱自由,心智不太成熟的年轻人之间私定终生的事情也比较司空见惯,后来由于感情不和而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如果都给予刑事制裁也不符合实际,因此对于类似情况完善民事立法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课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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