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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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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视居住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由办案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住处或指定居所内接受监督监控的一种强制措施。
2、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与他人会见或者通信前,应当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同意。
2022-05-25 19:06: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