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限制加重原则”的回复如下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数罪并罚原则的一种。将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 限制加重原则在我国《刑法》的适用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若以上回答没解决问题您的问题,可以向律图网律师继续咨询。
2022-04-10 23:52:10 回复专业解答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利。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在适用时也有一定的限制。具体来说,当检察机关抗诉或自诉人上诉时,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受限制。此外,如果在原审判决后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且原判刑罚明显较轻,需要依法改判时,上诉不加刑原则也不受限制。这一原则的设立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平衡。在保障被告人上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裁决。因此,在实践中,需要谨慎合理地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以避免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专业解答上诉不加刑原则有限制:仅被告人上诉时,同案犯刑罚不增。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则不适用。原判认定无误但刑罚偏轻,或应加附加刑未加,不可直接加刑或补加附加刑,需依法定程序处理。
专业解答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方单独上诉的二审案件,不适用于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或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二审法院不能因此加重未上诉者的刑罚,也不能因为量刑轻而直接加刑或发回重审。
专业解答“上诉不加刑”原则通常只适用于被告单方面上诉。要是检察院或自诉人上诉,这个原则就不一定适用了。要是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刑罚有点轻,或者没附加刑,也不受这个原则限制。在共同犯罪中,除非检察院或自诉人提出,否则不能加重没上诉的被告的刑罚。
专业解答检察院抗诉和自诉人上诉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这意味着即使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上诉,也不会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如果在二审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补充起诉以加重处罚。如果原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量刑偏轻或未适用应加附加刑,不可直接加刑,需依法定程序处理。
律师解析 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我国刑法规定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律师解析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数罪并罚原则的一种。 将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总和刑以下,数罪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 本原则可以克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的缺点,便于根据罪行确定适当的原则,但其仅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对死刑、无期徒刑则不能适用。 中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律师解析 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我国刑法规定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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