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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流程

余* 西藏-昌都 债务债权咨询 2022.03.27 15:21:06 363人阅读

财产保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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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二、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三、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2022-03-27 15:2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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