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中存在着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这些关系的存在,那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联系是什么呢?有什么共同点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社会发展产生的经济现象,是在自由竞争和市场竞争快速增长下自然形成的产物。
垄断行为是指若干市场主体违反反垄断法和公共利益,通过合谋协议,安排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在某一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的排斥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都是竞争者在竞争过程中,违反市场交易秩序所实施的反竞争的行为。二者都有双重损害性,既损害了合法竞经营的竞争者的利益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在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都是三方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三方主体分别是:政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正当竞争的经营者、消费者。反垄断法调整的三方主体分别是:政府、垄断主体、受害者。不难看出政府在其中都作为干预者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垄断行为是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一般是指商业活动中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相背离的各种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排斥、限制竞争,它是在承认并允许其他竞争对手参与竞争的前提下,采取了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从事经营活动,属于竞争的范畴。垄断行为从本质上看,从根本上排斥、限制竞争,是竞争的对立物,是消除竞争,与竞争水火不容。但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属于竞争法,所以,反垄断法包含反限制竞争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竞争行为视为其调整对象。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企业以仿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商业诽谤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法可以说是为公平竞争法。而垄断行为则是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保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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