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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请求人是否有权对原告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解答如下,行政诉讼案件中并没有专门规定能否增加诉讼请求的问题,但是根据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当事人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是可以增加诉讼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你的问题有误:驳回诉讼请求应当是判决,驳回应当是裁定。你的问题是驳回诉讼请求,但补充讲的是裁定,所以有点疑问。如果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再受理。确有新的证据可以申诉。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们在诉讼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就是对于同一个案件,或者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两次诉讼,对于来说,对于双方当事人所讼争的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不得重复作出判决。如果裁定驳回,说明你的诉讼不符合民诉法108条规定受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改变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后,只要符合民诉法108条规定,另行到是可以的,但原封不动再次提交,不会受理。
对于行政诉讼中原告可否增加诉讼请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行政诉讼案件中并没有专门规定能否增加诉讼请求的问题,但是根据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当事人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是可以增加诉讼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专业解答原告提出的将侵权责任发包方追加被告的请求不应会被法院受理,首先发包方是侵权责任人,并不意味着诉讼标的与法院已经受理纠纷标的相同,其次,即使诉讼标的相同,被告也有如果不同意追加、或者是虽然同意、但法院认为不应该合并审理的,就不能追加。
专业解答行政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4、其他情形。
专业解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是却存在合理性问题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不过却因为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3、原告方起诉被告不 作为的理由并不能成立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专业解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是却存在合理性问题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不过却因为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3、原告方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并不能成立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律师解析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律师解析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
律师解析 能。 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没有规定的,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其诉讼请求。 但要注意,变更诉讼请求是有时间限制的,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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