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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记住写的内容可以多一点,以后如果有人质疑,内容越多,越便于进行笔迹鉴定)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所以自书遗嘱的关键在于:在订立之后不能再有更新的遗嘱,否则即可推翻前一份的内容,这是你们今后需要注意的)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017-08-09 09:37: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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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屋遗嘱有效性诉讼不用认定有效,直接凭借遗嘱起诉确定房屋所有权就行
1、遗嘱不用经过公证,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遗嘱不公证就无效的。
2、房管所是在逃避自己的审查责任,这也可以理解,房管所没有能力鉴别那遗嘱是真实的还是你伪造的,他为了怕担责任,就找借口说遗嘱要公证,不然不给你办。这其实是一种有罪推定,你不能百分百证明遗嘱是真的,他就认为是假的。
3、去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效力也是个解决办法,房管所其实是把审查责任推给法院了,就算法院被你骗了,那也有法院当挡箭牌。这种确认之诉没有被告,只有诉讼请求。
2017-08-09 09:26: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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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原则上遗嘱需基于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可通过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方式订立,立有数份遗嘱,原则上是有效的,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2017-08-09 09:47: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