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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可以把财产留给非继承人吗?

廖* 浙江-台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17.08.07 11:22:04 12569人阅读

问一下专业的法律人士:遗嘱可以把财产留给非继承人吗,国家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谢谢你的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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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是财产所有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把财产在自己过世后的分配方案,可以留给和自己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个人或者社会机构。法定继承是财产所有人未留有遗嘱,财产将按照法律规定分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十一条的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进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而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紧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017-08-07 11:3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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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立遗嘱给非继承人;
2、两者的区别:
(
1)继承过户根据本法第2条的规定,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开始,并且需要其他第一序位法定继承人全部到场办理公证手续;
(
2)在遗嘱继承人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其父母、配偶、子女之一)的前提下,继承过户与赠与过户没有区别,都需要缴纳契税及其他税费(如:个人所得税等)。
3、房屋赠与过户的税费:(
1)需缴纳全额契税(评估价的3%)及印花税,受赠者5年内再次转让房产的,需交营业税;(
2)受赠者再转让房产,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房产转让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

2020-12-10 05:4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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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非公证遗嘱可否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立遗嘱的当事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二、遗嘱公证申请程序: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你好,先确定遗产范围。 如果是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全部是遗产。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属于配偶,一半属于遗产。 对遗产,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如不在世,可以不算)、配偶、子女。没有遗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一般就是平分遗产了。

遗嘱是立遗嘱人根据个人意愿安排身后财产分割和处理的有效法律文件,对于非法定顺序继承人意外的遗嘱安排,属于遗赠,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生效要件,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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