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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审核的主要内容如果对方采取虚假诉讼侵害了我的利益,我采取执行异议之诉,应该如何操作?

ask****335 北京-东城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21.12.19 11:14:35 364人阅读

执行异议之诉审核的主要内容 如果对方采取虚假诉讼侵害了我的利益,我采取执行异议之诉,应该如何操作。对法官提出那些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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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怎么要执行异议之诉?要看案件具体情况研判;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解决稳妥,以免权益受损;
可以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2021-12-19 11:1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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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120155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214117条

您好,需要看您手中有什么证据材料,建议您电询为您分析的,详情可电询为您分析

2021-12-21 16:40:05 回复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516条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21-12-20 10:13:49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19136条

根据纠纷情况

2021-12-19 12:09:19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160条

需要看你的材料才能判断,如何救济,可以开电来访说明详细情况。

2021-12-19 15:02:4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据此,颁行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其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办法在 第二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在第三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二、这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以令的形式公布的,其法源位阶为行政法规。 三、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异议之规定,执行异议的要件可简要归纳如下: 1、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还有案外人,这三类人。 2、异议针对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针对的执行行为(案外人是针对执行标的。 3、审查组织或机构(也即在什么程序中、向谁提出):异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机构提出,由执行机构审查。 4、对异议的处理形式:作出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或者裁定中止对涉及争议标的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程序: (1)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上级复议 (2)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 ①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另行。 四、综合上面的内容,将执行异议案件与诉讼费用收取的关系归纳如下: 1、对异议的提出,无论是由哪类主体、针对哪类事由提出,均不得收费。 2、不服对异议的裁定而采取救济措施的,则分别下列情形是否收费: (1)上述三-5-⑴所列情形,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上级复议的,不得收费。 (2)上述三-5-⑵- ②所列情形,是一个新的诉讼案件,无论对案外人还是原审当事人均应按规定收费。 (3)上述三-5-⑵- ①所列情形则又分两种情形而定是否收费: ①一般不收费 ②是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是一审后未经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而由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则对原审当事人按规定收费。 五、特别说明: 这个问题的难点、最纠结的地方就是,对由案外人在案外推动(譬如)而引致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案外人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与应不应当对其收费的关系。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的诉讼地位无非两种,一是仍无地位,即仍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被追加为案件当事人。 仍是案外人的,则自然不得对其收费。 被追加为当事人的也不得收费。因为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中,没有包括因为原审遗漏当事人导致提起审监的情形。这个很好解释,该办法规定的审监收费的情形可概括为因客观原因(即发现了新的证据)引起的,和因当事人自己原因(即当事人未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引起的,而非原因引起的就收取诉讼费用,且条文主语明确陈述为“当事人”。而案外人没有被列为原审“当事人”不是由这些原因引起的,却主要是因的错误引起的。 六、综上所述,所谓执行异议案件诉讼费用的问题,并不存在超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的新问题。 需要收费的该办法已有规范,遵照执行就是该办法没有规定的不得收费,包括不得通过自订一个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收费。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据此,颁行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其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办法在 第二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在第三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二、这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以令的形式公布的,其法源位阶为行政法规。 三、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异议之规定,执行异议的要件可简要归纳如下: 1、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还有案外人,这三类人。 2、异议针对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针对的执行行为(案外人是针对执行标的。 3、审查组织或机构(也即在什么程序中、向谁提出):异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机构提出,由执行机构审查。 4、对异议的处理形式:作出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或者裁定中止对涉及争议标的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程序: (1)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上级复议 (2)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 ①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另行。 四、综合上面的内容,将执行异议案件与诉讼费用收取的关系归纳如下: 1、对异议的提出,无论是由哪类主体、针对哪类事由提出,均不得收费。 2、不服对异议的裁定而采取救济措施的,则分别下列情形是否收费: (1)上述三-5-⑴所列情形,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上级复议的,不得收费。 (2)上述三-5-⑵- ②所列情形,是一个新的诉讼案件,无论对案外人还是原审当事人均应按规定收费。 (3)上述三-5-⑵- ①所列情形则又分两种情形而定是否收费: ①一般不收费 ②是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是一审后未经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而由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则对原审当事人按规定收费。 五、特别说明: 这个问题的难点、最纠结的地方就是,对由案外人在案外推动(譬如)而引致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案外人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与应不应当对其收费的关系。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的诉讼地位无非两种,一是仍无地位,即仍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被追加为案件当事人。 仍是案外人的,则自然不得对其收费。 被追加为当事人的也不得收费。因为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中,没有包括因为原审遗漏当事人导致提起审监的情形。这个很好解释,该办法规定的审监收费的情形可概括为因客观原因(即发现了新的证据)引起的,和因当事人自己原因(即当事人未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引起的,而非原因引起的就收取诉讼费用,且条文主语明确陈述为“当事人”。而案外人没有被列为原审“当事人”不是由这些原因引起的,却主要是因的错误引起的。 六、综上所述,所谓执行异议案件诉讼费用的问题,并不存在超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的新问题。 需要收费的该办法已有规范,遵照执行就是该办法没有规定的不得收费,包括不得通过自订一个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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