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分割 房贷的问题,要根据房屋购买的时间,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 房屋购买于婚后。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疑问的。既然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尚欠的贷款也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房产以及尚欠的贷款要一并分割。
二、房屋系一方购买于婚前。这种情况下,根据房产登记于谁的名下,又分为两种情形:
1、房产登记于夫妻双方的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尚欠的银行贷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房产和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分割。至于一方于婚前所付的房款,应作为债权处理。
2、房产登记于婚前买房方的名下,这时,房屋应认定为归婚前买房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具体的分割办法,《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 房贷解决方法:
一、对房屋进行评估(房屋的价值及所欠贷款),房屋的价值是财产,所欠贷款是债务。
二、房屋为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负担按揭还款的
1、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的,该首付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要从房屋价值中扣除。
2、婚前一方支付的按揭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从房屋价值中扣除
3、婚后共同负担的按揭款及房屋的剩余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如一方离婚后取得房屋权的,对未取得权的另一方支付房屋共同财产部分的一半作为补偿。
三、房屋为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价值平均分配,对未还债务共同负担。
四、分割的公式: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价值-个人婚前首付及按揭-剩余按揭款
五、房屋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看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是在结婚等级前还是登记后。不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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