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1)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政产关系的800—48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800—48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 免收
50,001至100,000元 1.2—4%
100,001至1,000,000元 0.9%—3.2%
1,000,001至5,000,000元 0.8—2.4%
5,000,001至10,000,000元 0.4—1.6%
10,000,001至50,000,000元 0.16—1.2%
50,000,000元以上部分 0.1%—0.8%
(2)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2倍。
(二)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400—4000元/件,或计时收费。
(三)解答法律咨询:10—80元/件,或计时收费。
(四)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每件为100元—1200元。
(五)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50—800元/小时。
(六)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七)本标准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上诉人王州(一审被告),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寄料镇高庙村。
上诉人李娃(一审被告),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寄料镇高庙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光
金融不良纠纷上诉状被上诉人洛阳新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住所:洛阳市启明南路名车苑内。法定代表人辛,职务董事长。
一审被告胡卫,男,1963年4月8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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