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第几条明确规定典当行不可以为第三方融资担保,但是典当行要是像银行融资贷款是可以的,典当行的法人股东也不可以为第三方融资做为担保。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典当管理办法释义》中典当管理规则有:增加了对当户身份及当物来源进行查验的条款,调低了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用率,明确了典当应依法办理质押和抵押登记的程序手续,完善绝当物品的处理方式。
第35条规定,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37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并明确“当金利息不得预扣”。该条款老办法中规定“按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这里取消了“浮动范围”,实际上取消了典当行挂靠上浮利率的可能,其目的一是防止少数典当行借上浮擅自提高利率;二是变相降低了利率水平。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