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债权转让后,原抵押权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简称《规定》)第九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该规定采用“继续有效”的表述,虽然可以从侧面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问题的态度,但是“继续有效”的表述在字面上并不能理解为“可以不办理变更登记,直接行使抵押权”;另外,该规定仅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适用,仍无法在一般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案件中直接援引适用。
一、法律、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或地方司法意见
现有法律中,一般抵押权登记主体为债权人。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行使抵押权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存在一定的分歧。
(一)法律:抵押权不得与主债权分离
目前,关于债权转让后抵押权转移问题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根据该法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与《物权法》规定类似的还有:《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可惜的是,不管是《物权法》,还是《合同法》、《担保法》,均未明确规定债权转让后,抵押权的转让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可参考以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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