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把受工伤的人的名字写错了,比如陈小飞写成陈小辉,请问这样会影响以后的行政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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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13:39:52 回复
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当事人以外的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而制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是证据种类中书证的范畴,不是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专业解答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1、首部,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2、正文,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3、尾部,询问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
专业解答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正文,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询问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最后被询问人签名。
律师解析 行政询问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复印。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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