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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您描述的问题可以概括为:D从C处购买的盗窃物是否属于善意取得1、D购买的物品属于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由此可以看出,如果B知道自己的物品在D出,B可以要求D返还,但要向D支付费用,对于D而言不会因为该物品是盗窃物而受到任何处罚,真正受处罚的是A,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2、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因此如果公安要求D退还该赃物,D需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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