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证据。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非法证据可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非法实物证据即符合:
(1)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2)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3)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等三个条件而需依法排除的实物证据。
2.瑕疵证据。顾名思义即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的证据。瑕疵证据属于侦查机关未侵犯公民的宪法性基本权利而仅仅是以轻微违法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材料,只要能够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仍可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从证据要素角度,亦可对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作如下区分:
法定证据包含取证主体、取证程序等方面的构成要素,其中即包括决定证据合法性的基本证据要素。不合法证据所体现的正是在证据取得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造成基本或非基本证据要素的缺失。非法证据,往往因重大违法或损害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导致基本证据要素的缺失而丧失证据资格,必须予以排除。瑕疵证据,则属于非基本要素存在某些不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形,允许通过一定手段帮助其恢复或者取得应有的证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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