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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置:
(一)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裁判、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裁定;
(二)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裁判、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换;
(三)原裁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裁判漏掉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裁判等严重违背法定流程的,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021-10-12 01:27: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