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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债打借条重新打的那种,还有用吗?

张** 黑龙江-齐齐哈尔 债务纠纷咨询 2017.07.25 10:13:57 5946人阅读

以前借出去的一笔钱没打借条,也因为信任没催打借条或者是还钱什么的,现在她重新写了借条给我,想问问这样的旧债打借条这借条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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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效的。
他现在写了欠条给你,就是承认债权债务关系。
你按照欠条约定的时间向他催债就可以了。
不要拖太长时间。

2017-07-25 10:2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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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旧债打借条是有效的。借条的法律时效是20年,而欠条的法律时效2年,都是债权人规定日期起,到法院提起诉讼。

2017-07-25 10:1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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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欠条或借条,这是民间借贷关系中最重要的证据。对于民事诉讼,我国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但能否胜诉,还要看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2020-12-24 22:31:00 回复

一、债务重组新旧会计准则有什么不一样
(一)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原准则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五种方式。新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四种方式。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三)债务重组计量属性的变化原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在原债务重组准则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按账面价值入账,主要内容有:“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能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
(四)债务重组损益处理的变化原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可能极大地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水平。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规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新规定:  《刑修9》  四十四、将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比:  
1.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根据情节轻重,分为四档刑格,且判断情节轻重最主要的依据就是“数额”多少;而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则规定“数额”与“其他犯罪情节”并重,且没有依据具体的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  
2.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量刑档次设置顺序是“从重到轻”,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的量刑档次设置是“由轻到重”。  
3.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根据具体数额,将罪刑期分为四个档次,而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则根据数额和具体犯罪情节,将罪的刑期分为三个层次。  
4.刑法修正案(九)
第四十四条设置“终身监禁”自由刑,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  因此,6万元的,按照原规定处刑如下:“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新规定没有依据具体的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且现物价水平相较于之前肯定有所提高,故一般而言,现规定量刑应更轻。但是,具体的量刑标准还因根据各地出台的司法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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