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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条件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并且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在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招生,举办实施小学、初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
条件二: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企事业经营状况良好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没有违规办学的经历。
条件三:培训机构必须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办学条件和要求、布局合理。
2021-10-09 22:31: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