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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ask****448 江西-上饶 行政诉讼咨询 2021.10.04 17:07:48 468人阅读

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如果因为对方违约我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也受这个一年限制还是三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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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出租人若催告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合理期限”的区间,所谓举重以明轻,可参照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将合理期限界定为三个月;若没有进行催告的,则可参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该期间为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021-10-04 17:27:48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r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r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r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r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r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r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r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r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r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r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r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r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r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r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r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r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r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r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r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r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r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r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r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r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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