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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债务人和连带担保人同时发出支付令吗?

ask****122 山东-菏泽 抵押担保咨询 2021.10.03 11:22:53 333人阅读

可以向债务人和连带担保人同时发出支付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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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又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
(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
(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2021-10-03 11:39:53 回复

债务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的行为。而个人债务利息则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及其约定利息的法律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债务关系至债权人提出诉讼这段时间内,债务人的婚姻关系没有发生变化,就意味着债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财产仍属于共同所有,并不划分个人财产。此种情形下,即使只判令债务人承担债务,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其家庭财产可以全部被执行而无需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如债务人名下的存款可直接划拨,而不是只能划拨属于债务人的一半。因此,判决中确定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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