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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在上海一家上市公司工作的,我也在上海生活。最近我为我的公司立功了,我的老板说我可以去申报的。我想咨询一下立功申报材料要哪一些?
您好,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希望以上的解释对您的立功申报材料的问题有帮助。
您好,根据您提出的立功申报材料的问题,立功, 建树功绩;建立功劳;取得功效。有为国立功等。孔颖达 疏:“立功,谓拯厄除难,功济于时。”唐 柳宗元 《非国语下·董安于》:“受赏者耻,则立功者怠。”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定势》:“连珠七辞,则从事於巧艳,此循体而成势,随变而立功者也。”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新版《奖励条令》总则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 近年来,与公务员奖励制度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先后颁布施行、管理日趋严格规范,新版《奖励条令》也在立法依据上与之相衔接,明确增加了相应的公务员管理新法、新规。 此外,为更好地衔接公务员奖励制度,新版《奖励条令》在遵循公务员奖励规定的基础上,对旧版《奖励条令》中与公务员奖励规定不一致的审批权限等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比如,新版《奖励条令》明确了“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公安部审批”,以及对个人一等功奖励批准权限和集体、个人嘉奖批准权限等进行了相应调整,确保既符合公务员奖励规定,又符合公安工作实际。以上就是刑警立功材料,你可以参考一下。
您好,关于判定立功的材料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认定立功的材料包含哪些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人民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审审理时已形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立功减刑的规定是怎样的(一)减刑的幅度减刑虽有总量限制,但每次减刑还应当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避免一次减刑幅度过大。减刑的幅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减刑的起始减刑是以受刑人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为前提的。为了考察受刑人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必须经过一定的服刑期限加以考验和观察。同时,受刑人的悔改或者立功也有一个提高思想认识表现在具体行动上的过程。因此,不可能服刑以后马上减刑,而应当有一个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的起始时间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三)减刑的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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