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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呢?

内蒙古-呼和浩特 财产分割咨询 2017.07.11 06:24:25 11人阅读

我和我老婆感情不和,现在准备离婚。但是我不知道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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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2017-07-11 06:32: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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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众的思维、生活方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导致了婚姻、财 产价值观念的巨大变化,夫妻财产内容、形式增多,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使得原有的法律规定 不能与社会现实良好的衔接。因此最高法院于 2001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在原则性和具体性事项上做了诸多调整和补充,主要偏 重人身关系的处理,如无效婚姻、家庭暴力等,其中关于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亦有所涉 及,虽然明确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但比重不大。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婚姻法律规定第一次将焦点 对准婚姻财产,包括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分割问题反悔、彩礼、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 的财产 ” 的具体界定、属于个人财产的几种特殊财产、有价证券的分割,以及以一方名义在有 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出资的分割等一系列与夫妻财产分割有关的条文,是对 2001年司法解释的重大修改,同时也是对第三次司法解释的重要铺垫。 2011年 8月 13日《婚 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相比解释二,有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被纳入到法律条文 中,且对这些问题的规定更加具体化、以求符合当今社会的要求,同时也有一些新概念的引 入,如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所有这些变动不仅使某些现实的婚姻法律纠纷得以解决,也让 我国婚姻法立法更趋于完善、更符合经济发展潮流。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不足
(一)法律的规定不周全
(1)从条文规定上看, “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和该房产相对应增值部 分,在离婚时 …… 由产权登记一方补偿给另一方 ” ,条文中所提到的 “ 补偿 ” ,涉及增值部分, 同时也包括共同还贷部分。然而,共同还贷的多少应由贷款合同确定,且这个数目是确定的, 所以,对共同还贷部分而言,笔者认为 “ 偿还 ” 更为贴切。
(2)同样是该条文,只是单纯考虑 到房屋增值的情形,而没有对贬值的情况进行规定。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由于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因此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有关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的解释如下,夫妻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后,往往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争议不下,没有好的处理意见。一般地,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分割的方法主要有:
一是实物分割,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经估价后,夫妻的很多共同财产如分割了就容易影响其使用价值,所以为了不影响财物的使用价值,在各财物价值基本均等的情况下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二是价金分割。通常夫妻两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财物,或者财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降低、消失,那么可把该财物变卖,对所卖得的价金进行均分。
三是价格补偿。一些财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该共同财产后,需补偿另一方相当于一半的价格。
(三)房屋分割问题
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房产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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