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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男方为相亲认识

138****7700 浙江-温州 离婚咨询 2017.07.08 12:18:16 3人阅读

与男方为相亲认识,同居怀孕后男方说自己牵涉进一金融诈骗需要跑路,当我怀孕4个多月时居然发现他就在温州没离开电话联系他一口咬定在外地等候偷渡出国。之后我到处找他,联系他所在派出所、社区居委会、他的朋友、介绍人,终于他联系我答应见面。要求不要孩子被拒后同意我生产,让我给他时间等孩子周岁一起摆酒领证。昨天我才发现在他所谓跑路是和其他女人领证生孩子去,那孩子比我家孩子小5个月。我现在该怎么办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护我和我女儿的权利,我可以告他重婚和要求他及他的父母支付我女儿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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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复
地区:浙江-温州 咨询解答:33条

你好,可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2017-07-08 17:33: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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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

2019-01-07 01:20:00 回复
地区:浙江-温州 咨询解答:91条

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2017-07-09 16:24:29 回复

多人认为,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是不能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因为《婚姻法》第34条作出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这只适用于依法形成的婚姻关系和事实婚姻关系。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以及未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因不存在“离婚”一说,故女方无法利用上述规定来保护自己。  【区别对待】最高《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适情况而定。  【诉请选择】最高《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如果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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