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天津开了加公司,现在要去做公司的印章,可是听以前开过公司的朋友说印章也是有法律要求的,那么请问天津发票专用章怎么刻?在哪里刻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
一、天津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
(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法律意见】
个人用章,公司用章,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用章都可以刻。其它的公章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不能随便刻。
【法律依据】
《印章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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