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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者案件证据的取得与运用

广东-中山 离婚咨询 2017.07.02 12:51:28 23人阅读

我跟我丈夫结婚多年,原以为感情和睦如初,却发现丈夫有了第三者,我想离婚,但是不懂关于第三者案件证据的取得与运用方面的内容,请求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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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证据的效力原则    一般来说: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有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有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人民法院应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案: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照片作为证据    真实的照片作为证明通奸、姘居行为的证据具有重要作用。“第三者”案件照片一般为当事人提供,对当事人来说,照片要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应该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是应以合法的途径取得。如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胁迫或利用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当事人拍摄的照片不能作为证据。
3      
其次是不得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利。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撞入饭店房间强行或私自拍照造成侵权;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照片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视听资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视听资料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提供了直观的动态的证明手段。由于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因此,它能较准确无误案件的真实情况,不仅可以用来检验应证其他证据的真伪,而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只要有视听资料就可以直接把案件中某一事实,或者全部情况弄清楚,从而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它不仅为人民法院查明案情、提高审判质量,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了更为有利的证据。    实践中,当事人应以合法的途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利。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安装录像设备;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录像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

2017-07-02 13:0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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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者案件证据的取得与运用,一定要慎重,并不是捉奸在床或者与婚外第三人有了孩子,就一定要认定赔偿责任,因为婚外情过错证据的认定只能是有配者与他人长期的、稳定的同居关系,才属于法定过错。通奸属于过错,但不是定的理由,因此律师建议调取婚外遇的证据在委托调查公司时需慎重,因为只取得照片,偶然的同居是不能认定过错的。

2017-07-02 12:5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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