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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结婚登记瑕疵这类问题应该怎么解决?

浙江-宁波 结婚咨询 2017.07.02 07:20:06 32人阅读

朋友打算过几天去登记结婚,所以想在这里多就解一下,结婚登记瑕疵这类问题应该怎么解决、麻烦大家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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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1)资料不齐全就进行登记。结婚登记时,尽管有些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但是由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审核不严格,就进行了结婚登记,这样也是不行的。
  
(2)婚姻当事人没有亲自到现场。婚姻法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要询问结婚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征求他们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结婚登记的双方没有亲自到场,这应该是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的大问题。

2017-07-02 07:3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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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关于结婚登记瑕疵这类问题的解决办法如下所列:第
一,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所持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将会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
二,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或其他民事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存在婚姻关系的,首先应解决的是结婚登记效力问题;
  第
三,结婚登记效力问题,不属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为婚姻登记机关;
  第
四,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我们似乎看到了,婚姻法解释(三)给虚假结婚登记的处理指明了一条道路。但是根据现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权限仅限于胁迫情形。因此,即使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是弄虚作假登记,但仍不能撤销该结婚登记的,处理结婚登记瑕疵的方式可能是补正或重新确认。
  4、怎么处理结婚登记瑕疵问题
  
(1)未到正确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办公厅在1999年《关于任中兰与陈伟文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婚姻登记机关越权办理登记是错误的,责任在登记机关,如办理登记时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具备法定的结婚登记实质要件,可确认这起结婚登记有效。因此,这一程序瑕疵不应当影响婚姻效力。
  
(2)非本人亲自办理结婚登记。
  对于非本人亲自登记的婚姻,由于这种登记的情况非常复杂,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区分对待。对那些他人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包办婚姻并代为登记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但导致此类婚姻无效并非因程序瑕疵,而是因为不具备实体要件。
  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表示过自愿结婚的意愿,甚至履行了大部分的相关手续如填写申请书等,但由于一些意外,如忘带照片、忘带相关证明,而无法在当日完全办妥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日后委托他人持照片证明等换回结婚证,对于这种婚姻登记,应认为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表达过结婚的意愿,在不存在其他瑕疵的情况下应认定婚姻关系有效。

2017-07-02 07:2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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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有什么类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非管辖地登记。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实行属地原则,《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婚姻登记,而不得异地申请登记。现实中,婚姻当事人到非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也依其申请作出了婚姻登记行为,即颁发了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这种登记即是非管辖地登记。
2、非本人亲自登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而现实中却屡有非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发生。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婚姻当事人与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熟悉,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对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一清二楚,婚姻当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记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也予办理了;另一种情形是“枪手”代替,婚姻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自己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找人代替,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审查不严,也给办理了。
3、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而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所以,《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的规章也规定,婚姻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即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取得这一资格的人员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从事婚姻登记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婚姻登记机关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没有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的其他人员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此亦为婚姻登记程序中的瑕疵。
4、瑕疵证件、声明的登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婚姻当事人(不含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和外国人,下同)必须提交:
(1)户口证明;
(2)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提交:
(1)户口证明;
(2)身份证;
(3)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现实婚姻登记工作中,有两种瑕疵情形存在:一种是证件、声明欠缺;另一种是证件、声明虚假,但这种虚假不足以否认婚姻当事人申请结婚或者离婚的实质要件。

您好,关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包含哪些类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非管辖地登记。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实行属地原则,《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婚姻登记,而不得异地申请登记。现实中,婚姻当事人到非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也依其申请作出了婚姻登记行为,即颁发了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这种登记即是非管辖地登记。
2、非本人亲自登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而现实中却屡有非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发生。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婚姻当事人与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熟悉,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对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一清二楚,婚姻当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记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也予办理了;另一种情形是“枪手”代替,婚姻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自己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找人代替,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审查不严,也给办理了。
3、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而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所以,《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的规章也规定,婚姻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即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取得这一资格的人员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从事婚姻登记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婚姻登记机关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没有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的其他人员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此亦为婚姻登记程序中的瑕疵。
4、瑕疵证件、声明的登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婚姻当事人(不含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和外国人,下同)必须提交:
(1)户口证明;
(2)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提交:
(1)户口证明;
(2)身份证;
(3)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现实婚姻登记工作中,有两种瑕疵情形存在:一种是证件、声明欠缺;另一种是证件、声明虚假,但这种虚假不足以否认婚姻当事人申请结婚或者离婚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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